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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文斌

      林侑臻

      林月霞

      陶衍勳

      陶萱萱

      陶媛禎

      陳廣雄

      陳鐸仁

      陳榮朝

      陳珍裕

      陳素琴

      張陳寶清

      李張瓊嬌

      李紫菱

      李紫薇

      李武龍

      李婉珍

      李婉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86,000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1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式: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部分:
  33,200元/ 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261.7 平方公
  尺(土地面積)=8,688,440 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部分:
  33,200元(起訴時之公告現值)×343.3 平方公尺(土地面
  積)=11,397,560元。
三、上述二者總額:
  8,688,440 元+11,397,560元=20,086,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