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文斌
林侑臻
林月霞
陶衍勳
陶萱萱
陶媛禎
陳廣雄
陳鐸仁
陳榮朝
陳珍裕
陳素琴
張陳寶清
李張瓊嬌
李紫菱
李紫薇
李武龍
李婉珍
李婉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86,000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1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式: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部分: 33,200元/ 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261.7 平方公 尺(土地面積)=8,688,440 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部分: 33,200元(起訴時之公告現值)×343.3 平方公尺(土地面 積)=11,397,560元。 三、上述二者總額: 8,688,440 元+11,397,560元=20,08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