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淑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零陸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