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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虹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叁拾萬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裁判費叁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式:
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本院認定編號1 本票債權存在
金額282 萬元+編號2 本票債權存在金額376 萬元+編號3 本票
債權存在金額141 萬元+編號4 本票債權存在金額800 萬元+編
號5 本票債權存在金額200 萬元+編號6 本票債權存在金額330
萬元+編號10本票債權存在金額141 萬元+編號11本票債權存在
金額60萬元=2,330 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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