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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債務人
王薇喨
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顧定軒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薇喨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5年5月2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債務人於本院106 年度全聲字第2號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106年度全聲字第3 號撤銷假處分事件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4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應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顧定軒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000號802室)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