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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楊才鋒
相對人
莊宏榮
債務人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土地標示「臺北市淡水區」及建號標示之建物門牌「臺北市淡水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淡水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7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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