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