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詹金塗、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尹正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正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