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2號

債務人
程玉君即程金金
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程玉君即程金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本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未能調解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10 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6頁至第18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消債更卷第21頁)、民國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第53頁)等件為證。又債務人居住在臺北市,目前擔任照顧服務員,平均每月收入約2 萬2,000 元(見本院卷第59頁),扣除其每月健保費749 元(見本院卷第40頁)、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5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必要生活支出1 萬5,162 元後,僅餘6,089 元,以債務人主張積欠債務總額高達約181 萬元觀之,可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