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20 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迴避事件,係就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20 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而該事件業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經承審合議庭法官作成駁回聲請之終局裁定,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全卷查核屬實。又聲請人於105 年1 月4日始為本件之聲請,亦有本件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無從再令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