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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告
買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建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5,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 萬7,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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