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5號
- 抗告人
- 李光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明煌、曾清標及廖欣治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1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3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明煌、曾清標及廖欣治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1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3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