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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告
買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俊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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