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雪娥
- 即被告
- 黃小娟
- 即被告
- 王維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