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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52號

上訴人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上訴人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訴訟代理人
莊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桂芬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應徵裁判費4萬3,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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