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52號上 訴 人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上 訴 人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訴訟代理人 莊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桂芬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應徵裁判費4 萬3,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