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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3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
宏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晟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零捌拾參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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