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3號
- 上訴人
- 宏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 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晟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零捌拾參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