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8號
- 上訴人
- 黎氏碧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福燕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即一審原告擴張聲明後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叁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惟上訴人僅於起訴時繳納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尚不足壹仟玖佰捌拾元;又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之金額為玖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是本件上訴人應補繳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計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