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保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