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劉家昌
- 上訴人
- 劉美惠
- 被上訴人
- 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昀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銘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