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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返還股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訴人
劉家昌
上訴人
劉美惠
被上訴人
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昀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銘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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