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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謝淑伶

      謝淑蘭

      張火德

      張玉琳

      張玉慈

      張菀庭

      張愛惠

      林祐任

      林祐亦

      陳高明雪

      陳湘婷

      陳婉伶

      陳品貝

      陳文謄

      陳文億

      陳尤美

      陳振盛

      陳振貴

      陳春福

      陳振豐

      陳雲嬌

      陳秀雲

      宋蔡欣欣

      宋祺隆

      宋明珠

      陳好欵

      宋文生

      宋紅柑

      宋雪

      羅陳春霞

      陳春菊

      陳炳恒

      陳明寬

      陳炳欽

      王陳月娥

      謝翔

      謝戴惠貞

      謝旋

      謝如美

      謝明順

      謝文福

      謝嘉玲

      謝如玉

      謝冬桂

      謝明錩

      熊芳鶯

      林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貳拾柒萬陸仟肆佰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拾柒萬貳仟零玖拾陸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起訴時公告│
│  │                  │平方公│     │現值(每平│
│  │                  │尺) │     │方公尺,新│
│  │                  │   │     │臺幣)  │
├──┼──────────────────┼───┼─────┼─────┤
│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 99  │ 1分之1  │33,200元 │
├──┼──────────────────┼───┼─────┼─────┤
│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99  │ 1分之1  │33,200元 │
├──┼──────────────────┼───┼─────┼─────┤
│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01  │ 1分之1  │33,200元 │
├──┼──────────────────┼───┼─────┼─────┤
│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08  │ 1分之1  │33,200元 │
├──┼──────────────────┼───┼─────┼─────┤
│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503  │ 1分之1  │33,200元 │
├──┼──────────────────┼───┼─────┼─────┤
│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 35  │ 1分之1  │33,200元 │
├──┼──────────────────┼───┼─────┼─────┤
│ 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49  │ 1分之1  │33,200元 │
├──┼──────────────────┼───┼─────┼─────┤
│ 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83  │ 1分之1  │33,200元 │
└──┴──────────────────┴───┴─────┴─────┘
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33,200元/平方公尺X面積2177平方公尺
(計算式:99+399+301+208+503+35+249+383)=
72,276,4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