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上訴人
- 洪裕富
洪東榮
洪明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 萬9,350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臺北市士林區富安段三小 段405 、406 、407 、408 、456 、457 地號於被上訴人起訴時 之公告現值即104 年1 月公告現值3 萬2,100 元/ 平方公尺×面 積(159 +92+135 +232 +215 +64+50)平方公尺×應有部 分1/2 =1,519 萬9,3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