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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洪裕富

      洪東榮

      洪明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 萬9,350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8,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臺北市士林區富安段三小
段405 、406 、407 、408 、456 、457 地號於被上訴人起訴時
之公告現值即104 年1 月公告現值3 萬2,100 元/ 平方公尺×面
積(159 +92+135 +232 +215 +64+50)平方公尺×應有部
分1/2 =1,519 萬9,350 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