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 上訴人
- 林玉清
- 被上訴人
-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參拾萬元,合計陸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