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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許碧惠劉育琳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淑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零陸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