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 上訴人
- 張大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樹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樹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