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九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繼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虹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叁拾萬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裁判費叁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式: 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則本院認定編號1 本票債權存在 金額282 萬元+編號2 本票債權存在金額376 萬元+編號3 本票 債權存在金額141 萬元+編號4 本票債權存在金額800 萬元+編 號5 本票債權存在金額200 萬元+編號6 本票債權存在金額330 萬元+編號10本票債權存在金額141 萬元+編號11本票債權存在 金額60萬元=2,33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