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秋萍
- 訴訟代理人
- 侯冠全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參拾伍元。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貳佰零伍萬捌仟玖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參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有關命上訴人於109年2 月27日前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予被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查,被上訴人起訴 及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並非將來給付之訴而為一般給付之訴, 自一般給付之訴之性質觀之,本院僅就上訴人是否應遷讓返還 系爭房屋為判決,上訴理由主張上訴人於109年2月27日前就系 爭房屋為有權占有,形式上固為免除「現時」將系爭房屋返還 遷讓予被上訴人之請求,實為主張對系爭房屋有權占有而對於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遷讓返還房屋全部上訴,故此部分上訴聲明 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核定之。 ㈡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之面積為 349.1平方公尺。另依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 與系爭房屋區段相鄰之市場價格,每平方公尺成交價格約30萬 6,11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系爭房屋連同其下基地之市價約為1億686萬3,001元 (計算式:349.1×306,110),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 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房屋估算交易 價額應為3,205萬8,900元。 ㈢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命上訴人於109年2月27 日返還系爭房屋前按月給付35,474元之部分廢棄,及上訴聲明 第二項請求原判決第二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81萬3,047元 之部分廢棄,均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05萬8,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