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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上訴人
賴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戴惠貞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7,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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