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 上訴人
- 賴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戴惠貞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7,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