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周怡君
- 上訴人
-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寀志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