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6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邱瀞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零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