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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9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0號

聲請人
陳素月
相對人
周恩誼
債務人
周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相對人周思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周恩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相對人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9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