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陳素月
- 相對人
- 周恩誼
- 債務人
- 周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相對人周思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周恩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相對人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