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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57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572號

聲請人
吳龍潭
相對人
邱繼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9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利息部分,聲請人聲請自發票日起計算利息,惟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其提示日為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1 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7572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1 │105年10月19日 │4,492,000元 │未記載 │105年11月19日 │├─┼───────────┼───────────┼───────────┼───────────┤│2 │105年12月7日 │980,000元 │未記載 │105年12月19日 │├─┼───────────┼───────────┼───────────┼───────────┤│3 │106年1月19日 │248,000元 │未記載 │106年2月19日 │├─┼───────────┼───────────┼───────────┼───────────┤│4 │106年2月20日 │431,000元 │未記載 │106年3月19日 │├─┼───────────┼───────────┼───────────┼───────────┤│5 │106年3月21日 │550,000元 │未記載 │106年4月19日 │├─┼───────────┼───────────┼───────────┼───────────┤│6 │106年4月20日 │451,000元 │未記載 │106年5月19日 │├─┼───────────┼───────────┼───────────┼───────────┤│7 │106年5月19日 │365,000元 │未記載 │106年6月19日 │├─┼───────────┼───────────┼───────────┼───────────┤│8 │106年6月23日 │455,000元 │未記載 │106年7月19日 │├─┼───────────┼───────────┼───────────┼───────────┤│9 │106年7月21日 │452,000元 │未記載 │106年8月19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57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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