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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
廣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守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太工程行即邱明梵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 萬5,494 元,應徵裁判費5 萬2,7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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