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沛茹
林宜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浩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柒萬肆仟零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