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1號
106年度破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喜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桂
- 聲請人
-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綱維
- 代理人
- 杜孟真律師
- 聲請人
- 中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立文
- 聲請人
-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仁和
- 聲請人
- 龍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東周
- 聲請人
- 嘉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天明
- 上6人共同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姿靜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心瀅律師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施俊成
- 相對人
-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岳霖
- 法定代理人
- 姚文亮
- 法定代理人
- 蘇松輝
- 代理人
- 吳至格律師
李耀中律師
陳信瑩律師
簡維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二、選任李岳霖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11樓)、賴麗真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號68樓)、林敏浩律師(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為破產管理人。
三、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8日止。
四、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第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財產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破產實益,爰依破產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本院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本件破產財團具相當之規模,且其除涉及清理相對人財產供債權人公平受償外,亦涉及相關債權爭議之處理,故實有必要選任會計師搭配律師共同擔任破產管理人,以互補、分工合作並兼顧效率。另本件所涉之外國債權人眾多,故破產管理人處理涉外事務之專業性,亦應一併慮及,始為周全。本院斟酌兩造所薦舉人選之意願、學識、專業、對相對人財務暨爭議處理狀況之熟悉度、處理破產事件之經驗、處理涉外事務之能力等一切情事,認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林敏浩律師3 人堪任為相對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爰予選任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另併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斟酌本件個案情形,諭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各如主文第3 項、第4 項所示。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