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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1號

                    106年度破字第28號

聲請人
喜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桂
聲請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聲請人
中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立文
聲請人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和
聲請人
龍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周
聲請人
嘉明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明
上6人共同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王姿靜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施俊成
相對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法定代理人
姚文亮
法定代理人
蘇松輝
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李耀中律師

      陳信瑩律師

      簡維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二、選任李岳霖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11樓)、賴麗真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號68樓)、林敏浩律師(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為破產管理人。

三、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8日止。

四、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第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財產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破產實益,爰依破產法第5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本院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又本件破產財團具相當之規模,且其除涉及清理相對人財產供債權人公平受償外,亦涉及相關債權爭議之處理,故實有必要選任會計師搭配律師共同擔任破產管理人,以互補、分工合作並兼顧效率。另本件所涉之外國債權人眾多,故破產管理人處理涉外事務之專業性,亦應一併慮及,始為周全。本院斟酌兩造所薦舉人選之意願、學識、專業、對相對人財務暨爭議處理狀況之熟悉度、處理破產事件之經驗、處理涉外事務之能力等一切情事,認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林敏浩律師3 人堪任為相對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爰予選任如主文第2 項所示。另併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斟酌本件個案情形,諭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各如主文第3 項、第4 項所示。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下午5時30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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