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黃瓊慧
- 相對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56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接獲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56號假處分之裁定,命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以維權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裁定獲准後,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經本院查明兩造間現無案件繫屬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紙附卷可稽(見聲字卷第7 頁),揆之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平方公尺│ │ │ ├────┼────┼───┼─────┼────┼──────┼────┤ │臺北市 │北投區 │秀山段│ 659 │7,077 │ 690/141960│黃瓊慧 │ │ │ │二小段│ │ │ │ │ └────┴────┴───┴─────┴────┴──────┴────┘ ┌───────────┬────┬─────┬─────┐ │ │ │ │ │ │建物建號、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 │ │ │ │ │ ├───────────┼────┼─────┼─────┤ │臺北市北投區秀山段二小│臺北市北│ 1/1 │ 黃瓊慧 │ │段21121 建號建物,即門│投區秀山│ │ │ │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文化│段二小段│ │ │ │三路29號3 樓【層次面積│659地號 │ │ │ │80.87 平方公尺、附屬建│ │ │ │ │物(陽台)面積15.55 平│ │ │ │ │方公尺;共用部分:2132│ │ │ │ │9 建號,面積6,410.86平│ │ │ │ │方公尺,權利範圍34/700│ │ │ │ │ 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