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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號

原告
陳胤文
被告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叁萬伍仟零貳拾陸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64,548 元/ ㎡×占用面積84㎡+公告土地現值237,659 元/ ㎡×占用面積82㎡】×權利範圍2310/10000=9,635,0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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