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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告
買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洩漏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150 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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