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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告
陳胤文

原告與被告海豚房屋即中信房屋士林捷運加盟店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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