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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號

原告
陳冠蓁
訴訟代理人
高國峯律師
原告
陳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冬富、張又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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