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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2號

上訴人
邱福棟

上列上訴人因與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甄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5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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