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2號
- 上訴人
- 邱福棟
上列上訴人因與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