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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6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6號

上訴人
范美齡
上訴人
張書誠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9 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萬5,299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被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2,578元,惟僅繳納2萬1,295元,爰併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差額4萬1,283元,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
 該土地面積16,073.4平方公尺、106公告土地現值5萬2,300元
 ,以上訴人張書誠之權利範圍147/100000計算,此部分上訴利
 益為123萬5,739元(計算式:16,073.4×52,300×147/100000
 =1,235,739,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同段3424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4樓之3
 建物部分:
 按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所謂土地及其建築物總價額,關於建築
 物價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係依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
 定之價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判決參照)。而本
 件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23層建物之第4 層,竣工日期88年1 月
 11日、(含附屬建物)面積161.07平方公尺,有建物謄本足按
 (見本院調字卷第15頁),又上述竣工日距被上訴人106 年6
 月27日起訴時,已18年,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
 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標準單價表,以單價表所示金額平均計
 算,扣除本件房屋之折舊,核定系爭房屋之價額為497萬9,560
 元【計算式:(1-181.5%)42,350161.07=4,979,560】
 。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621萬5,299元(1,235,739+4,97
 9,560=6,215,299)。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