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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02號

上訴人
薛孝梅
被上訴人
周光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計算式:美金148,484 元×30.362(即被上訴人起訴日106 年10月13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4,508,27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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