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文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零玖佰陸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47,900元/ 平方公尺(105 年1 月公告現值)×30.21 (被上訴人闕文進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1,447,059 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47,900元/ 平方公尺(105 年1 月公告現值)×12.19 (被上訴人闕文進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583,901 元
㈢1,447,059元+583,901元=2,030,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