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劉秀治
- 被上訴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