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5號
- 上訴人
- 張瑋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淑娟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裁判費7 萬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