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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異議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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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朱家榮
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代理人
施汝憬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嫈恬律師
代理人
黃詩雅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家豪律師
相對人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1 項、第2項前段。準此,民事訴訟當事人自應依法遵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善盡促進訴訟之義務。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透過「律師線上聲請閱卷暨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系統」聲請閱覽證人鄭仁華、吳秀嬌於同年3 月17日提出之證物原本(下合稱系爭原本),本院書記官於同年月5 日通知不同意閱卷(下稱原處分),惟伊為本件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第2 項、第242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有權閱覽卷內文書,爰依法提出異議,求予廢棄原處分等語。

三、查本院於109 年4 月7 日諭知調查證據完畢並言詞辯論終結,嗣雖經同年5 月11日再開言詞辯論,然本件至同年5 月4日訴訟進行業至終結程度,異議人當屬明知,其於上開時間聲請閱覽系爭原本,目的乃為就本件關於文書真正之爭點,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異議狀第5 頁),揆諸首揭說明,異議人所為自屬有礙本件訴訟終結,而提出礙於訴訟終結之攻擊防禦方法依法尚且應予駁回,舉重以明輕,為提出有礙訴訟終結之攻擊防禦方法而聲請閱覽原本,尤不應准許,原處分據以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猶執前詞任指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院業於本件判決宣示後,依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5 月26日民春107 上更○000000000000函旨,將系爭原本移由該承辦股為適法處理,異議人求予廢棄原處分以閱覽系爭原本,要無實益,亦應駁回其異議。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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