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5號
- 異議人
- 即被告
-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朱家榮
- 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代理人
- 施汝憬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嫈恬律師
- 代理人
- 黃詩雅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家豪律師
- 相對人
-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96 條第1 項、第2項前段。準此,民事訴訟當事人自應依法遵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善盡促進訴訟之義務。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透過「律師線上聲請閱卷暨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系統」聲請閱覽證人鄭仁華、吳秀嬌於同年3 月17日提出之證物原本(下合稱系爭原本),本院書記官於同年月5 日通知不同意閱卷(下稱原處分),惟伊為本件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第2 項、第242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有權閱覽卷內文書,爰依法提出異議,求予廢棄原處分等語。
三、查本院於109 年4 月7 日諭知調查證據完畢並言詞辯論終結,嗣雖經同年5 月11日再開言詞辯論,然本件至同年5 月4日訴訟進行業至終結程度,異議人當屬明知,其於上開時間聲請閱覽系爭原本,目的乃為就本件關於文書真正之爭點,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異議狀第5 頁),揆諸首揭說明,異議人所為自屬有礙本件訴訟終結,而提出礙於訴訟終結之攻擊防禦方法依法尚且應予駁回,舉重以明輕,為提出有礙訴訟終結之攻擊防禦方法而聲請閱覽原本,尤不應准許,原處分據以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猶執前詞任指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院業於本件判決宣示後,依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5 月26日民春107 上更○000000000000函旨,將系爭原本移由該承辦股為適法處理,異議人求予廢棄原處分以閱覽系爭原本,要無實益,亦應駁回其異議。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