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月梅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藍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