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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月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藍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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