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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廖楷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確認僱傭關係關係存在部分,因被上訴人係69年12月24日出生,自105 年10月5 日起算,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揆諸上開說明,以10年期間之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0,000 元(計算式:79,000元×12月×10年=9,480,000 元),另加上其被上訴人請求105 年度之年終獎金,第一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16,000元予被上訴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496,000 元(計算式:9,480,000 元+16,000元=9,496,000 元),較請求給付薪資部分、勞工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高,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4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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