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中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進財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柒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伍仟伍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