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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林彩綢

      陳光輝

      陳宇龍

      陳燕秋

      陳麗卿

      陳文慶

      陳錦雲

      陳桂香

      陳慶瑜

      陳巧凌

      陳玟陵

      陳琬淇

      陳高松

      陳金德

      江垚珍

      陳靜怡

      陳怡芬

      陳昱任

      何金美

      陳珮欣

      陳珮茹

      陳珮玲

      陳金傳

      陳清文

      陳保玉

      陳寶珠

      陳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66,80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106,4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面積依序為123 、457 、122 平方公尺。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民國105 年1 月份公告現
  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0,200元。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確認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為被上
  訴人公同共有,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以第一次登記為登記原
  因所為所有權登記其中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予以塗銷,經本院
  判決為有理由。
四、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7,066,800 元(計算式:〈123
  +457+122〉×30,200×1/3=7,066,8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