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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上訴人
戴湘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叁佰玖拾柒萬零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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