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戴湘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叁佰玖拾柒萬零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